(2017)辽0681民初2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东港支行诉刘政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东港支行,刘政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1民初246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东港支行。住所地东港市东港路法定代表人苏志伟,行长。委托代理人毕英华,女,197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东港支行员工,现住东港市大东管理区。委托代理人王玉辉,男,196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东港支行员工,现住东港市大东管理区。被告刘政显,男,199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东港市大东区岩松海参经销店司机,现住东港市新兴管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东港支行与被告刘政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东港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蔡万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金照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