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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6执2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张文龙与深圳市银兴分配管理系统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深圳市银兴分配管理系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龙,深圳市银兴分配管理系统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深圳市银兴分配管理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6执24-71号申请执行人:张文龙等48人,基本身份信息详见穗天劳人仲案【2016】2767-2818号《仲裁裁决书》。被执行人:深圳市银兴分配管理系统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在广州市天河区天河东路153号01,组织机构代码676655277。负责人:黄锦。被执行人:深圳市银兴分配管理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上沙东村13巷6号105,组织机构代码676655277。法定代表人:张矛。上列当事人因劳动争议纠纷48案,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天劳人仲案【2016】2767-2818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法律文书,深圳市银兴分配管理系统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应向48名员工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高温津贴共计882719.83元。由于深圳市银兴分配管理系统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48名员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执行,并追加深圳市银兴分配管理系统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执行过程中,本院向房管、车管部门及各大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均没有发现。员工代表向本院反映:被执行人早已停止经营,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目前也下落不明。被执行人的主营业务是为合作企业提供单据的配送服务,因此曾与被执行人有过业务往来的企业处可能还有未收款可以执行。本院根据员工提供的20家企业名称向它们发出《调查函》,询问是否还存在尚欠被执行人应收款的事实。最终有三家企业回函称确有款项未支付,并将未支付的60403.4交到本院。该款项不足以清偿本系列案的全部债务,本院根据各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按比例将上述款项分配给了48名员工。员工代表到庭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本院对案件终结本次执行。鉴于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了多项执行措施,但目前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系列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粤0106执24-7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 军执行员 赖子栋执行员 陈敏豪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梁灏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