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06民初17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秦锦莲与上海新人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锦莲,上海新人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6民初17061号原告:秦锦莲,女。被告:上海新人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原告秦锦莲与被告上海新人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人人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锦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人人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锦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5501.04元、营养费900元、护理费450元、误工费13,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16日晚,原告在被告经营的上海新人人大酒店二楼包房用餐,途经酒店楼梯口时,因地面湿滑,造成原告摔倒。经医院诊断为左桡骨远端骨折。原告一期费用已经法院判决,现二期治疗已经结束,故再次诉至法院,作如上诉请。被告新人人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月16日晚,原告在被告经营的上海新人人大酒店二楼包房用餐,21时42分许,原告至楼下询问用餐买单结账后回二楼包房,途经楼梯口因地面湿滑,造成原告摔倒,左手随即出现肿痛。经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诊断为左桡骨远端骨折,并于次日住院,19日行手术治疗。原告伤情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秦锦莲因故致左桡骨远端骨折等……今后若行内固定取出术等,酌情休息30日,护理15日,营养15日。”2016年8月9日,原告诉至法院,主张一期费用,本院审理后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2016)沪0106民初177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承担原告一期各项损失共计146,055.85元。2017年3月20日,原告再次入住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行内固定取出术,于当月23日出院。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上海市虹口区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出具误工证明,载明:“我单位职工秦锦莲……其2017年4月实发合计应为8076.80元,因病假原因其2017年4月实发病假工资为1287.80元。”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涉诉酒店过道处地面湿滑,致原告摔倒受伤,被告作为管理者未能对清洁作业时地面湿滑影响通行的安全隐患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通行路面状况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其自身存在一定过失,可以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二期费用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具体赔偿基数及计算方式如下:一、医疗费,根据原告提供的病史材料,扣除医保统筹支付部分,凭据核定为5389.20元;二、营养费,按照每日30元计算,并参考鉴定结论确定的营养期,核定营养费450元;三、护理费,原告主张450元并无不妥,本院予以准许;四、误工费,根据原告提供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和单位误工证明,并参考鉴定结论确定的休息期,核定误工费6789元。上述费用,由被告承担80%的赔偿责任。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放弃抗辩及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新人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秦锦莲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共计10,462.5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6.30元(原告秦锦莲已预缴),减半收取148.15元,由被告上海新人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 晶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祝旭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