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7执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宁希合与赵海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希合,赵海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27执3号申请执行人:宁希合,男,汉族。被执行人:赵海州,男,汉族。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封民初字第159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赵海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完毕。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赵海州长期不在家,未发现其有存款、房产、机动车辆及工商登记信息,亦未发现赵海州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立军审判员 范伟霖审判员 董利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边晓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