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行终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周予慧与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呼和浩特市国土资源局等行政许可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予慧,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呼和浩特市国土资源局,呼和浩特市土地收购储备拍卖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内01行终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予慧,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委托代理人刘震兵,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法定代表人吴慧琴,该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于克鸿,内蒙古百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婧威,内蒙古百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呼和浩特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张瑞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宋美,男,1962年9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该局主任,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东路呼市土地局宿舍3号楼1单元1号。委托代理人鲁贵,男,197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该局工作人员,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路中华家园和区东区3号楼2单元3号。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呼和浩特市土地收购储备拍卖中心。法定代表人李宝林,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慧,内蒙古上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巧兰,内蒙古上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周予慧因拆迁行政许可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2016)内0103行初2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予慧以”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周予慧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予慧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周予慧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 燕审判员 王 颖审判员 任艳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卢晓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