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民初260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武汉市政特种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政特种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民初2603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赵某,男,1981年5月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沧州市人,住河北省沧州市。委托代理人:陈发栋、柯洁,湖北谦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武汉市政特种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江汉超,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赵某诉被告武汉市政特种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作出(2017)鄂0116民初2603号之一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武汉市政特种集团有限公司民生银行(账号:XXXXXXXXX)的银行存款4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赵某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某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武汉市政特种集团有限公司民生银行(账号:XXXXXXXX)的银行存款400000元冻结。保全费2520元,由申请人赵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晓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