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2民初2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芦国忠与刘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国忠,刘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2民初2394号原告芦国忠,男,1962年10月17日出生,住常州市金坛区。被告刘青,女,1985年6月28日出生,住常州市金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芦国忠诉被告刘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芦国忠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青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芦国忠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芦国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芦国忠负担。审 判 长 王海芳人民陪审员 王春芳人民陪审员 钱小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