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1行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1-29

案件名称

卢富银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富银,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 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内01行初57号原告卢富银,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被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乌兰察布路赛罕区党政大楼。法定代表人王冰,区长。委托代理人柯保成,内蒙古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富银诉被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一案中,原告卢富银向自愿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卢富银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富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富银负担。审判长辛宗寿审判员任艳芳审判员王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张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