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4执4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6-11
案件名称
丁淑群申请执行官世生、黄英冻结划拨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淑群,官世生,黄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4执4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丁淑群。被执行人:官世生。被执行人:黄英。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威远县人民法院(2016)川1024民初1382号民事判决书及权利人的申请,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执行,责令履行给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3300元、执行费2150元的义务。为了本案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官世生、黄英的银行存款180000元予以冻结、划拨;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和收入予以提取。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兰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彭伟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