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02民初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冯玉伟与吴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玉伟,吴国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902民初909号原告:冯玉伟,男,195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被告:吴国平,男,196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原告冯玉伟与被告吴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玉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冯玉伟负担。审 判 长 贺金戈人民陪审员 陈忠恺人民陪审员 翁红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乐 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