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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02民初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冯玉伟与吴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玉伟,吴国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902民初909号原告:冯玉伟,男,195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被告:吴国平,男,196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原告冯玉伟与被告吴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玉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冯玉伟负担。审 判 长  贺金戈人民陪审员  陈忠恺人民陪审员  翁红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乐 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