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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3民初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宁振龙诉徐萍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振龙,徐萍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3民初676号原告:宁振龙,男,1988年1月4日生,汉族,农民。原告:徐萍,女,1968年3月21日生,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振龙与被告徐萍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振龙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振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宁振龙承担。审判员  赵春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