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3民初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宁振龙诉徐萍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振龙,徐萍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3民初676号原告:宁振龙,男,1988年1月4日生,汉族,农民。原告:徐萍,女,1968年3月21日生,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振龙与被告徐萍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振龙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振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宁振龙承担。审判员 赵春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