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3执保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原告袁继云诉被告永州市金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继云,永州市金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胡素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执保208号原告:袁继云,女,196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晓文,湖南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永州市金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法定代表人:胡素云,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胡素云,女,196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本院审理原告袁继云诉被告永州市金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胡素云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认为因该案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没有要求被告胡素云承担责任,对其财产的保全措施已无必要,请求解除对被告胡素云财产的保全措施及担保人郭幼群自愿提供担保的房产证号为永房权证冷水滩字第00AAAA**号房屋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胡素云的车牌号为湘MXXX**雷克萨斯LX570越野车的冻结;二、解除对担保人郭幼群自愿提供担保的房产证号为永房权证冷水滩字第00XXXX**号房屋的冻结。审 判 员 谭胡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文 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