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民初5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苗维平与苗积祥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维平,苗积祥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5044号原告苗维平,男,1970年11月28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苗国苹,女,1968年11月15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址同上,系原告苗维平之妻。被告苗积祥,男,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苗维平诉被告苗积祥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苗维平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维平撤回对被告苗积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苗维平负担。审判员 尚丰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杨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