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121执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杨宇与刘玉平房屋过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宇,刘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1执695号申请执行人:杨宇,女,汉族,1989年8月11日出生,现住嫩江县。被执行人:刘玉平,女性,汉族,1939年9月19日出生,住嫩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黑1121民初9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刘玉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产权人杨建修嫩江县嫩江镇铁东街2委1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为:嫩江镇字第01-166**号)产权人更名为杨宇,与此相关的税费由申请人杨宇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霍立臣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魏本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