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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申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杨润、立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润,立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湖南辰溪华中水泥有限公司,东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谢永健,陈桃芳,怀化英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申208号再审申请人:杨润,男,1990年4月21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天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琳芝,上海市源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立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91号中石化大厦B座26层2618房。法定代表人:李舫金,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湖南辰溪华中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辰溪县锦滨乡。法定代表人:谢永健。被申请人:东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顺天北路。法定代表人:谢永健。被申请人:谢永健,男,196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申请人:陈桃芳,女,1968年4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申请人:怀化英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鹤州北路火车站广场。法定代表人:谢永健。再审申请人杨润因与被申请人立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湖南辰溪华中水泥有限公司、东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谢永健、陈桃芳、怀化英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4)穗中法金民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审查过程中,杨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琳芝于2017年6月9日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坚持要求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要求撤回向本院提交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杨润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润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曾文莉审判员  陈弋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 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