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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依晓霜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依晓霜,肖亚亚,张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187号申请执行人依晓霜,女,198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遵化市。被执行人肖亚亚,男,198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执行人张飞,男,198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本院在执行依晓霜与肖亚亚、张飞其他合同纠纷2015年昌民(商)初字第18365号一案中,经查:一、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二、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辆;三、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部分银行存款;四、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五、已将被执行列入失信名单。至此,本次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有效的执行线索,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依晓霜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郝丙坤审 判 员  刘 波代理审判员  王 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王汝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