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2执异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军案外人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军,李保尔,李士颜,李如意,周福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执异38号案外人:长春市保多利休闲洗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法定代表人:周福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郝柏忠,公司职员。申请执行人:李军,女,汉族,1965年1月14日生,住北京市昌平区。申请执行人:李保尔,男,汉族,2002年7月8日生,住北京市昌平区。法定代理人:李军。申请执行人:李士颜,男,汉族,1972年4月30日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申请执行人:李如意,女,汉族,2006年4月14日生,住广东省���圳市南山区。法定代理人:李士颜。以上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赵成,吉林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福海,男,汉族,1969年2月11日生,住长春市净月旅游开发区富奥临河湾。委托代理人李玉珍,吉林实正律师事务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军、李保尔、李士颜、李如意与被执行人周福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长春市保多利休闲洗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多利洗浴”)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本院停止对长春市南关区临河街国际社区H5幢101号房屋的执行。在本院审查过程中,案外人保多利洗浴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案外人保多利洗浴的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长春市保多利休闲洗浴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红 岩审 判 员 王 爽代理审判员 黄磊二0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颖 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