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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6刑初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黄某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26刑初203号公诉机关平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务农。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13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13日经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江县看守所。平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检刑诉(2017)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荣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4日至3月9日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在平江县南江镇等地,多次将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购毒人员刘某、梁某等人,共计约7.31克。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7年3月4日2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与购毒人员刘某事先通过微信联系,在平江县南江镇亭上旅社202房内,被告人黄某某以15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冰毒一包(约0.4克)给刘某;2、2017年3月7日晚,被告人黄某某与购毒人员刘某事先通过微信联系,在平江县南江镇红门村学里桥附近,被告人黄某某将一包价值100元的毒品冰毒一包(约0.3克)交给刘某;刘某因身上未带足现金,双方约定毒资以后再付;3、2017年3月9日1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与购毒人员梁某事先通过微信联系,在平江县南江镇福隆酒店8306客房内,被告人黄某某将一包价值100元的毒品冰毒一包(约0.3克)交给梁某;梁某因身上未带足现金,双方约定毒资以后再付;4、2017年3月9日晚19时5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平江县南江镇幕阜大道上,欲再次贩卖毒品给刘某时,被平江县公安局南江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在见证人黄某的见证下,将被告人黄某某随身携带的一包冰毒疑似物依法扣押,经岳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被告人黄浩扣押的毒品疑似物净重6.31克,并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对上述指控事实,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冰毒,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有坦白情节,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定性及证据均没有异议,请求法院从轻处罚。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基本一致。另查明:被告人黄某某于2017年3月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3月10日被行政拘留十五天,3月13日转刑事拘留,被告人在公安机关对其进行第一次讯问时即供述了自己的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户籍资料、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扣押毒品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微信截图、通话详单等书证;证人刘某、梁某的证人证言;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称重笔录、取样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属情节严重,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于2017年3月9日被抓获后就供述了其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并因此被行政拘留,其被抓获并羁押的时间应折抵刑期。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提请依法判处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黄某某的刑期自2017年3月9日起至2020年6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晚东审 判 员  艾方方人民陪审员  胡平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毛文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七款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