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9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2017)湘1129执184号周亚群与XX县中信汇丰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亚群,XX瑶族自治县中信汇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9执184号申请执行人:周亚群,女,1970年2月22日生,汉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被执行人:XX瑶族自治县中信汇丰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法定代表人:李锡山,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亚群被执行人XX瑶族自治县中信汇丰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湘1129民初1882号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XX瑶族自治县中信汇丰实业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周亚群借款本金8000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900元,现全部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XX瑶族自治县中信汇丰实业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江平审判员 吴木东审判员 郑少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白荣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