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5民初1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昊皇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广州市昊皇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5民初197号之一原告: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五和大道南104号303。法定代表人:梁茵宁。委托代理人:王海婷,广东富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昊皇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西环路1502号荔园新天地首层11号。法定代表人:张景育。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昊皇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志荣代理审判员 陈梦芷人民陪审员 张帮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周根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