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9执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赵安生与潘永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安生,潘永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9执264号申请执行人:赵安生,男,汉族。被执行人:潘永顺,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安生与被执行人潘永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潘永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潘永顺的银行存款。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姜学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毛银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