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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刑终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安天生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天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终541号原公诉机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安天生,男,199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临泉县人,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临泉县。2013年10月23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日(未执行)。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7年4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安天生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5月12日作出(2017)浙0110刑初364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安天生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责令安天生退赔违法所得折价款人民币4715元,发还给被害人吕某。安天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期间,安天生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安天生盗窃的事实清楚,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对安天生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安天生撤回上诉。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7)浙0110刑初36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蒋祖峰审 判 员  蒋科宇代理审判员  郑 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王纾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