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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8民初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康世伟与刘强强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世伟,刘强强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828民初752号原告:康世伟,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佳县。被告:刘强强,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佳县。原告康世伟与被告刘强强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世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强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康世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责令被告刘强强偿还原告欠款6450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至2012年间,被告刘强强多次在原告经营的皇家美食城吃饭,共欠饭费6450元。2015年4月2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支。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未果,诉至本院。被告刘强强未答辩。原告康世伟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餐饮费结算单24张与欠据1支。本院认为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与本案有关联,依法予以认定。根据原告的陈述、举证及本院认证,查明以下事实:被告刘强强多次在原告康世伟经营的饭店(皇家美食城)用餐,后在餐饮结算单上签字确认。共计24次6450元。后于2015年4月23日,被告刘强强向原告康世伟出具欠条一支,载明:今欠到,康世伟饭钱人币陆仟肆佰伍拾元整(6450元)。2015年4月23日,刘强强。原告康世伟多次向被告刘强强催要餐饮费未果,诉至佳县人民法院。本院认为,被告刘强强到原告康世伟经营的饭店用餐,双方之间形成了餐饮服务合同关系。原告向被告提供餐饮服务后,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对价即餐饮费6450元,刘强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康世伟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强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一审抗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强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康世伟支付餐饮费64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刘强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飞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