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6民初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5-02
案件名称
陈某、周某等与兰某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周某,周某2,兰某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6民初879号原告:陈某,女,194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原告:周某,女,1971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台湾省云林县。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2(系陈某儿子、周某兄长),男,住福建省尤溪县。原告:周某2,男,196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福建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某,男,1967年8月1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尤溪县西城镇山连村**号,现住福建省尤溪县。原告陈某、周某2、周某与被告兰某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林春国人民陪审员 陈昌鑫人民陪审员 林晓莲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陈惠娟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