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执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孙明学、莱西市姜山镇义和庄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明学,莱西市姜山镇义和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5执758号申请执行人:孙明学,男,196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阳市。被执行人:莱西市姜山镇义和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盖明兴,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明学与被执行人莱西市姜山镇义和庄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莱西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5民初665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付给申请执行人案款5000元,已履行0元,尚欠案款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培峰审判员 宫良基审判员 郝玉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忠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