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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25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李远凤、魏敦寿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政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远凤,魏敦寿,高基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25执2号申请执行人:李远凤,女,196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政和县,被执行人:魏敦寿,男,197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被执行人:高基月,女,197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政和县,申请执行人李远凤与被执行人魏敦寿、高基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政和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5)政民初字第14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案件标的为人民币500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被执行人(除魏敦寿、高基月有一处房产已被拍卖),无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信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上网公布。本院认为,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政和县人民法院(2015)政民初字第1405号民事判决书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建 明审判员 何 而 夫审判员 周 晓 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吴海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