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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民终3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刘凤华与大连久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凤华,大连久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终30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凤华,女,1974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丰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月,北京市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久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中长街道丘号28-329-2号。法定代表人:刘金艳。上诉人刘凤华因与被上诉人大连久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久盛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176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凤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大连久盛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凤华于2017年6月28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凤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刘凤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刘凤华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四千四百二十四元,减半收取二千二百一十二元,由上诉人刘凤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 锐审判员 张 瑞审判员 王丽蕊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梁 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