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21民初6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长沙广大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重庆建工工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广大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重庆建工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21民初6832号原告长沙广大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福临镇。法定代表人周政杰。委托代理人张明智,湖南国风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平,男,198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被告重庆建工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工业园B区。法定代表人朱洪。原告长沙广大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大建筑)与被告重庆建工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大建筑的委托代理人张明智、崔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工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工业公司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51857元;2、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8798.6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工业公司未作答辩。查明的事实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1、2012年重庆建工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结构公司)与原告广大建筑签订了一份《工程项目承包合同》,合同约定:1)钢结构公司将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三一工业城品质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中办公楼部分外幕墙工程委托广大建筑施工。业主单位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名称为三一工业城品质楼建设工程,工程地点为长沙星沙镇。2)工程内容包括施工图说、工程量清单中办公楼部分外幕墙工程(主要包括玻璃幕墙、玻璃雨棚、铝板幕墙、西大门入口处铝板吊顶、石材);3)开工时间为2011年2月25日(具体开工时间以钢结构公司基建本部开工报告规定的具体开工日期为准);竣工时间为2011年7月10日。具体进度按双方确认的施工进度计划为准。3)工程合同包干总价为7481706元。合同包干总价包括但不限于:实施和完成合同全部工程内容所需要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制作安装费、水电费、运输费、各种检验试验费、各种保险费、管理费、安全文明施工费风险和措施的包干费(包括各种配合费)、利润、规费、税金等全部费用。广大建筑的税金等由钢结构公司代扣,由广大建筑自行缴纳税金后凭纳税证明由甲方再支付。广大建筑按外幕墙工程结算总价的5%向钢结构公司缴纳管理费,管理费钢结构公司在每次支付工程款时扣除。施工中发生的生产生活水、电等费用钢结构公司与业主方按实计算后,由钢结构公司先行垫付,再由各参建单位按各自造价的比例分摊。合同价款的调整按主合同执行。4)承包性质为采取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的方式对本工程项目进行承包,独立核算,自负盈亏。5)结算办理的时间和方式按主合同相关条款执行。双方在与业主方办完结算后,根据本合同相关规定在十个工作日内办清双方结算。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①合同签订后7日内,钢结构公司支付广大建筑10%工程预付款;②所有骨架安装完乙方出具进度款发票后7日内,钢结构公司支付至合同总价款30%的进度款。③玻璃(弧形玻璃除外)全部到场后,广大建筑出具进度款发票后7日内,钢结构公司支付至合同总价款55%的进度款。④南北两面幕墙安装完成广大建筑出具进度款发票后7日内,钢结构支付至合同总价款65%的进度款。⑤所有玻璃幕墙及铝板安装完成后,广大建筑出具进度款发票后7日内,钢结构公司支付至合同总价款75%的进度款。⑥工程完成,经验收合格,广大建筑提交六套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纸交给钢结构公司,并配合送业主基建部资料室,由资料管理员在结算付清申请单上签字确认资料已上交齐全,由广大建筑出具进度款发票,钢结构公司在收到业主方支付的工程款后7日内,钢结构公司支付至合同总价款85%的进度款。⑦经业主结算部门出具结算报告,由广大建筑出具付款发票后钢结构公司在收到业主方支付的工程款7日内,钢结构公司支付至结算后总价款95%。⑧工程验收合格后签订质量保修协议,在国家规范要求的质保期内维修及时且无明显质量问题的,保修期满一年后,凭业主代表开具的保修合格证明,在钢结构公司结清业主方的工程质保金后7日内支付乙方总价款的5%的工程质保金。原告广大建筑与钢结构公司均在合同上盖章确认。2、2013年1月5日,原告广大建筑与被告钢结构公司进行结算,确认扣除水电费和管理费后分包单位结算金额合计7305739.05元。原、被告双方均在《重庆建工钢材结构有限公司分包工程结算书》上盖章确认。扣除结算总额5%的由钢结构公司代扣的税金365287元,钢结构公司实际应支付工程款6940452元。3、2014年3月11日,钢结构公司做出股东决议,同意由工业公司吸收合并钢结构公司,同意钢结构公司办理工商注销登记,钢结构公司注销后的资产、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存续方工业公司承继。同年3月15日,工业公司做出股东决议,同意由工业公司吸收合同钢结构公司,合并前非存续方钢结构公司的资产、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方工业公司承继。4、2011年4月19日至2013年2月7日,钢结构公司共支付工程款6178595元,2014年7月21日付工程款400000元,2015年3月6日付工程款210000元,共计6788595元,尚有工程款151857元未付。广大建筑诉至本院后,工业公司于2017年4月1日支付工程款100000元。尚有工程款51857元未付。判决的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1、被告工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辩论意见及证据,本院视为其放弃诉讼答辩、辩论及举证、质证的权利。2、原告广大建筑与钢结构公司签订的《工程项目承包合同》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达成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也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真实、合法、有效,双方应依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因钢结构公司被工业公司吸收合并,钢结构公司的资产、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存续方工业公司承继,故原告广大建筑要求被告工业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结算金额,工程款5%的质保金的数额为365287元,现工业公司仅余质保金范围内的工程款51857元未支付,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已达质保金给付条件,应予给付,故被告工业公司应支付原告广大建筑工程款51857元。3、被告工业公司未依约定时间付款,具有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广大建筑要求被告工业公司承担逾期付款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合同约定钢结构公司与业主方办完结算后,在十个工作日内办清双方结算。且经业主结算部门出具结算报告,钢结构公司在收到业主方支付的工程款7日内,钢结构公司应支付至结算总价款95%的工程款。广大建筑和钢结构公司于2013年1月5日就已办理结算,且依常理办理结算时应已验收合格且质保期开始,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广大建筑主张从2014年1月6日以年利率4.35%的标准开始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本院予以支持。故从2014年1月6日至2014年7月20日,以欠款金额761857元为基数,应付逾期付款利息17842元。从2014年7月21日至2015年3月5日,以欠款金额361857元为基数,应付逾期付款利息9700元。从2015年3月6日至2016年11月8日,以欠款金额151857元为基数,应付逾期付款利息11046元,共计38588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重庆建工工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长沙广大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1857元、逾期付款利息38588元,共计90445元;二、驳回原告长沙广大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113元,减半收取2056.5元,由被告重庆建工工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利莉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