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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2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于国勤与夏婕、宋纪广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国勤,夏婕,宋纪广,青岛通达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初60号原告:于国勤,女,194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涛,山东源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山东源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婕,女,197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告:宋纪广,男,197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告:青岛通达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松岭路瑞纳花园。法定代表人:李素芬,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建,男,住青岛市市北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功,男,住青岛市市北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国勤与被告夏婕、被告宋纪广、被告青岛通达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国勤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国勤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国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4元,减半收取862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袁洪娥人民陪审员  范 伟人民陪审员  王玉芝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刘志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