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4执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贺西华与严杰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西华,严杰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4执8号申请执行人:贺西华,男,197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溆浦县。被执行人:严杰锋,男,197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溆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贺西华与被执行人严杰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严杰锋偿还申请执行贺西华借款本金90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250元。查明,被执行人严杰锋仅有工资可供执行,已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无其他财产可供的财产,在执行期限内无法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世庚审判员 谌凌鹏审判员 刘继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戴洁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