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终6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岳世民、石彩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岳世民,石彩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60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岳世民,住河南省新密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彩红,住郑州市。委托代理人刘晓博,郑州市新密市西大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岳世民因与被上诉人石彩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5)新密民二初字第6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但同时也承担着相应的诉讼义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岳世民不服一审判决,在本案上诉期内由其一审委托代理人向一审法院邮寄本案上诉状后,经法院多次通知,《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邮件均被退回,未在上诉费7日缴纳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其虽提起上诉,但其行为实际上是拒绝缴纳上诉费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岳世民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安 军审判员 石卫华审判员 邹 靖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俊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