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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8执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王钢申请执行李艳宏、李海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钢,李艳宏,李海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8执326号申请执行人:王钢,男,××××年××月××日生,汉族,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公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李艳宏,男,××××年××月××日生,汉族,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公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李海艳,女,××××年××月××日生,汉族,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王钢与被执行人李艳宏、李海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李艳宏、李海艳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等信息进行查询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李艳宏、李海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但短期内未能履行完毕,申请人王钢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现有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志荣人民陪审员 马   金   辉人民陪审员 熊      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周      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