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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民初2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山东世誉律师事务所与秦庆远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世誉律师事务所,秦庆远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2167号原告:山东世誉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敦化路***号西王大厦***室。法定代表人:段玉怀,主任。委托代理人:王福才、张鑫,山东世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庆远,男,1969年3月27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山东世誉律师事务所与秦庆远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后,山东世誉律师事务所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世誉律师事务所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承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赵长河人民陪审员  吴遵政人民陪审员  蘧 昊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杨晓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