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6执85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卢俊与尹湾湾、赵长翠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俊,尹湾湾,赵长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6执851号之二申请人:卢俊,男,1993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尹湾湾,女,199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赵长翠,女,196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关于申请执行债权一案,本院于2017年06月0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尹湾湾在中国农业银行62×××7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950.34元,现因该彩礼款尹湾湾主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尹湾湾在中国农业银行62×××7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3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罗运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