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3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许国生申请执行谷世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国生,谷世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3执130号申请执行人:许国生。被执行人:谷世军。申请人许国生与被执行人谷世军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18民终字3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谷世军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许国生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案件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谷世军向申请人许国生支付赔偿款计304926.85元,执行费4474元。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谷世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有转移财产之嫌,经申请人要求、合议庭评议,认为被执行人谷世军有转移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行为,故本案以被执行人谷世军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立案侦查。申请人同意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再恢复执行,再次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泾县人民法院(2016)皖18民终字3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友葆审判员 吴同斌审判员 胡银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巢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