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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6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卫国云、刘丽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卫国云,刘丽红,芦山森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26执40号申请执行人:卫国云,男,197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省芦山县。申请执行人:刘丽红,女,198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省芦山县。被执行人:芦山森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芦山县城南路111号。法定代表人:俞裕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卫国云、刘丽红与芦山森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卫国云、刘丽红申请执行标的为68155元。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芦山森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芦山县人民法院(2016)川1826民初68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立即恢复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 维审判员 郑晓强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周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