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21民初2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朱吉松与保吉才租赁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吉松,保吉才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马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321民初259-1号原告:朱吉松,男,汉族,1988年3月21日生,云南省马龙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显助,男,汉族,1961年11月17日生,云南省马龙县人,由马龙县通泉街道龙泉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保吉才,男,汉族,1961年11月16日生,云南省马龙县人。原告朱吉松诉被告保吉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2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6月22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朱吉松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吉松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451元,减半收取1225.50元,由原告朱吉松负担。审判员 李粉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马永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