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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刑终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贾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某某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刑终285号原公诉机关平陆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贾某某,男,197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平陆县,农民。1995年8月20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平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4年8月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平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2016年6月26日刑满释放。2016年7月8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平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平陆县看守所。辩护人赵崇国,山西瀛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平陆县人民法院审理平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贾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17年5月2日作出(2017)晋0829刑初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贾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随案移送的哑铃一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贾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一、撤销平陆县人民法院(2017)晋0829刑初5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平陆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雷青审判员  张建峰审判员  王旭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楠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