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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刑初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刘其兵张传明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其兵,张传明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1刑初685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其兵,男,1979年3月16日出生于重庆市万州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万州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2月24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2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张传明,男,1972年6月30日出生于重庆市万州区,汉族,初中文化,出租车驾驶员,住重庆市万州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2月24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2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万州检刑诉[2017]6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其兵、张传明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尹浩、被告人刘其兵、张传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5日至同年2月21日期间,被告人刘其兵、张传明在重庆市万州区电报路268号“金隆酒店”、北滨大道3段5号“锦都酒店”、和平广场19号“鑫珀斯酒店”开设房间作为赌博场所,多次组织乔某、潘某等人利用麻将牌以“扯托二八”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为赌客提供餐饮、香烟等服务。二被告人在赌博“庄家”盈利达到1000元以上时抽取百分之五,共计抽头渔利约8万元。2017年2月21日,被告人刘其兵、张传明在“锦都酒店”2019房间组织冉某、谭某等人赌博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并现场查扣赌资88100元。被告人刘其兵、张传明到案以后向公安机关退出���法所得8万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法庭质证的受案登记表、户籍资料、抓获经过说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追缴物品决定书、现金缴款单、旅馆业住宿登记薄、客房结账明细单、证人王某、潘某、谭某、冉某、平某、罗某等的证言、被告人刘其兵、张传明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其兵、张传明结伙开设供他人赌博的场所,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其兵、张传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其兵、张传明悔罪表现较好,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二被告人犯��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其兵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张传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三、扣���在案的被告人刘其兵、张传明违法所得8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严学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邓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