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301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钟宁、常银川、胡智超、二西批丹聚众斗殴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康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宁,常银川,胡智超,西批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3301刑初28号公诉机关康定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宁,男,1993年12月9日出生,四川省康定市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10月14日被康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18日被康定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康定市看守所。被告人常银川,男,1994年9月8日出生,四川省康定市人。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10月14日被康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18日被康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5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胡智超,男,1996年1月2日出生,四川省康定市人。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10月14日被康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18日被康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5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二西批丹,曾用名兄兄,男,1996年3月6日出生,四川省丹巴县人。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10月14日被康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18日被康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5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康定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4月21日以康检刑诉(2017)28号起诉书,指控钟宁犯故意伤害罪,钟宁、常银川、胡智超、二西批丹犯聚众斗殴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康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鹤林、谢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宁、常银川、胡智超、二西批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康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12月30日02时许,被告人钟宁因琐事持刀将被害人丹某某某砍伤,经甘孜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丹某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2、2016年9月27日00时许,被告人常银川因琐事与被害人李某某相约在康定市炉城镇东关新车站见面,被告人常银川、钟宁、二西批丹、胡智超与被害人李某某、吴某见面后发生推搡进而发生打斗,经甘孜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吴某人体损伤程度重伤二级、李某某人体损伤程度轻伤二级。为支持上述指控,康定市人民检察院当庭出示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并认为被告人钟宁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常银川、胡智超、二西批丹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宁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及犯罪的事实不持异议,但其认为2015年12月30日,系被害人丹某某某在“功夫面馆”首先挑起事端才发生打斗。被告人常银川、胡智超、二西批丹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聚众斗殴罪及犯罪的事实不持异议,但三被告人均认为系被害人吴某屡次到几人工作所在地“兰桂坊”酒吧闹事,这次斗殴事件也是因为被害人吴某、李某某在酒吧闹事引起的。经审理查明,1、2015年12月30日02时许,被告人钟宁在康定市将军桥“功夫面馆”因身体碰撞与被害人丹某某某等发生纠纷,并持刀将被害人丹某某某砍伤。经甘孜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丹某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2、2016年9月27日00时许,因“兰桂坊”酒吧内发生的琐事,被告人常银川与被害人李某某相约在康定市炉城镇东关新车站见面。被告人常银川、钟宁、二西批丹、胡智超与被害人李某某、吴某见面后发生推搡进而发生打斗,被告人常银川、钟宁、二西批丹、胡智超持刀将被害人吴某、李某某砍伤。经甘孜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吴某人体损伤程度重伤二级、李某某人体损伤程度轻伤二级。另查明,钟宁故意伤害案,被告人钟宁系康定市公安局通知到案;钟宁、常银川、胡智超、二西批丹聚众斗殴案,四被告人系主动投案。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受案告知书、回执单、呈请立案报告书、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证实本案案件的来源。2.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实案发时被告人钟宁、常银川、胡智超、二西批丹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无犯罪前科。3.归案经过。证实钟宁故意伤害案,被告人钟宁系康定市公安局通知到案;钟宁、常银川、胡智超、二西批丹聚众斗殴案中,被告人钟宁、常银川、胡智超、二西批丹系主动投案。4.谅解书三份。证实被告人钟宁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丹某某某,并取得其谅解;被告人钟宁、常银川、胡智超、二西批丹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吴某及李某某,并取得谅解。5.甘公物鉴(DNA)字[2016]3168号生物物证检验鉴定意见书、呈请鉴定通知报告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所送检的1号可疑血迹、2号可疑血迹、刀壳上的可疑血迹上均检出人血,支持以上人血为钟宁所留;所送检的3号可疑血迹、4号可疑血迹、5号可疑血迹、6号可疑血迹上的可疑血迹上均检出人血,支持以上人血为丹某某某所留。以上鉴定意见已告知被告人及被害人,双方均无异议。6.甘公物鉴[2016]3185号生物物证检验鉴定意见书、呈请鉴定通知报告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所送检现场提取1号藏刀、现场提取3号可疑血迹均检出人血,支持以上血迹为李某某所留;所送检现场提取2、4-6号可疑血迹均检出人血,支持以上人血为吴某所留。以上鉴定意见已告知被告人及被害人,双方均无异议。7.甘公物鉴(2016)120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呈请鉴定通知报告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被害人丹某某某2015年12月30日所受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以上鉴定意见已告知被告人及被害人,双方均无异议。8.甘公物鉴(2017)100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呈请鉴定通知报告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被害人李某某2016年9月27日所受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以上鉴定意见已告知被告人及被害人,双方均无异议。9.甘公物鉴(2017)100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呈请鉴定通知报告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被害人吴某2016年9月27日所受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以上鉴定意见已告知被告人及被害人,双方均无异议。10.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钟宁故意伤害案案发第一现场位于四川省康定市炉城镇将军桥“功夫面馆”店面大门人行道处;第二现场位于紧靠沿河西路东侧人行道路边一报刊亭南侧30米处的人行道。11.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钟宁、常银川、胡智超、二西批丹聚众斗殴案发地点为四川省康定市炉城镇情歌大道新车站门口。12.“兰桂坊”酒吧视听资料、“东关新车站”视听资料、“将军桥”视听资料。证实监控记录了被告人钟宁故意伤害案及被告人钟宁、常银川、胡智超、二西批丹聚众斗殴案案发经过。13.被害人丹某某某对被告人钟宁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钟宁对被害人丹某某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钟宁对证人常某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常某某对被告人钟宁、被害人丹某某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5年12月30日,被告人钟宁在康定市炉城镇沿河西路砍伤被害人丹某某某。14.被告人钟宁、证人常某某对钟宁故意伤害罪案发地点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康定市炉城镇沿河西路将军桥“功夫面馆”门口处系钟宁故意伤害罪案发地,康定市炉城镇沿河西路将军桥二桥处系被告人钟宁持刀砍伤被害人丹某某某处。15.被告人钟宁对故意伤害案中丢弃作案工具地点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钟宁持刀砍伤被害人丹某某某后,将作案工具丢弃至康定市炉城镇沿河西路将军桥二桥。16.被告人钟宁、常银川、胡智超、二西批丹的相互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6年9月27日四被告人一起参与聚众斗殴的事实。17.被告人钟宁、常银川、胡智超、二西批丹与被害人吴某、李某某相互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6年9月27日四被告人在聚众斗殴中将被害人吴某、李某某砍伤。18.被告人钟宁、常银川、胡智超、二西批丹对发生聚众斗殴地点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聚众斗殴案发地点为四川省康定市炉城镇情歌大道新车站门口。19.被告人钟宁、常银川、胡智超、二西批丹对作案工具丢弃地点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四被告人在聚众斗殴后将作案工具丢弃于康定市炉城镇情歌大道加气站对面折多河。20.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29日晚我、更某某某、段某某及两个女的在步行街“夜店酒吧”耍。耍了出来打车去“功夫面馆”吃面,我和段某某先吃完面走到路边等出租车,其余四个人在后面走过来,突然我听见后面在闹,我转身看见更某某某他们四个人和一个人在吵架,这时更某某某在“兰桂坊”酒吧上班的朋友把对方那个人拉住,更某某某就和另一个他的朋友拿起凳子朝那人身上扔,砸到对方那人头上。对方那人就拿着刀子追另一个扔凳子的人,扔凳子那个人在将军桥下面那个桥那里绊倒了,对方那人就开始拿刀子砍他,他就拿手和脚在挡。砍了一会儿对方上了一辆白色轿车的副驾驶走了。没过两分钟,对方开着白色车又回来了,车上下来两个人,手上都拿着刀子开始追更某某某,更某某某往将军桥方向跑了,我看见那两个人在后面追他,我马上报警了。他们在“功夫面馆”打架时,对方也受伤了。21.证人泽某某某的证言。证实我今天晚上在兰桂坊上班,凌晨1点下班时,我和表哥更某某某和另外两名丹巴男子到将军桥“功夫面馆”吃面,吃完后就有两三名男子出现,后来这两三名男子与表哥更某某某他们打了起来,我将其中一名男子抱住,他抽出刀子,我害怕就跑了。后来表哥给我打电话说他的表哥被人砍伤了。22.证人拥某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30日晚上10点左右,我朋友更某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和丹某某某一起坐车到“夜店”酒吧,我们就去了。大概12点左右,酒吧里内外两方人在门口吵架。丹某某某就跟着在“兰桂坊”酒吧下班的一个朋友去劝架,两方吵架的人就直接散了。我们就直接坐出租车去将军桥“功夫面馆”吃面。我吃完第一个出来,这时丹某某某他们也吃完走到门口了。这时之前吵架两方中的其中一方的两个人也到功夫面馆直接进去了。大概过了一分多钟,我看见丹某某某跑了出来,后面有一个人追他,手上还提了一把长刀。丹某某某就跑到将军桥二桥的位置,追他的那人就开始砍他,砍了几刀后,丹某某某又往将军桥跑。过了一会儿其中一个人就下来去开车了,接上了砍丹某某某的人往南郊走了。我去查看丹某某某情况,他流了很多血,就把他送到州医院了。23.证人段某某的证言。证实今天我和更某某某、丹某某某、刘某某、丹某某某的朋友以及三名女子在夜店酒吧耍。耍了一会儿三名女子走了。更某某某和一个自称雅拉沟的小伙子发生争吵,被我们劝开。到了凌晨0时左右,我们去将军桥吃面,因为我有点醉了,就趴在桌子上休息。过了一会儿我听见旁边在吼,有人在说:你好提劲是不!我抬头看见有两个人在和更某某某打架,我就拿了板凳冲过去,被朋友刘某某拉住。然后我看见那两个小伙子每人拿了一把刀子在往将军桥方向追到更某某某砍,但我没看见丹某某某在哪儿。我和刘晓亮一起往民干校方向找更某某某。找到更某某某,更某某某告诉我们丹某某某遭了。我们把丹某某某找到,送他到了州医院,然后报案。24.证人更某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29日晚上我和丹某某某、刘某某、段某某、拥某某某、泽某某某一起在“夜店”酒吧喝酒。大概0点左右,我们喝完准备走。到了东关步行街看见有人准备打架,泽某某某说他认识那些人,我们就过去把他们劝开,我看见拿刀那个小伙子和另一个人驾驶一辆白色轿车离开。我们几个就到将军桥功夫面馆吃面。吃完离开时,我看见之前在步行街拿刀准备打架的人进去吃面,我们两个发生碰撞,吵了几句。后来我就记不清楚了,我在面馆上方路边的凳子上坐了一会儿,过了一会儿我看见对方两个人拿起刀子开始追我,我就跑了。后来我半路上接到丹某某某的电话说他的手被砍到了,我们就送他去了州医院。25.证人邱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26日晚上11点过,吴某给我打电话叫我去“兰桂坊”酒吧喝酒,我过去看见和吴某在一起的人还有李某某和常某。我去后坐了十几分钟后就离开了。2016年9月27日0时许,我接到李某某电话,叫我和他们一起去新车站谈事情,我们到了新车站门口下车站了一分钟,就看见有八个小伙子从东关加油站方向朝我们走来。走到我们前面直接说去下面谈,刚走了没两步,对方的人直接从身后把刀子抽出来,对到吴某和李某某乱砍,我看到砍得有点凶,就打电话报案了。26.被害人丹某某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12月30日晚上12点左右我和更某某某、拥某某某还有两个不知道名字的人在东关步行街二楼夜店耍,耍了出来拥某某某和那两个不知道名字的人先打车去了“功夫面馆”,我和更某某某后面打车去的“功夫面馆”。吃完面出来,在面馆门口碰到开白色车的两个人,我撞到了其中一个人,那个人把刀抽出来了,我就拿个板凳扔过去,就往将军桥下面那个小桥跑了。跑到桥上的时候,那个人已经追上我,然后拿刀向我砍来,我用手去挡,刀就砍到我的左手掌上。我转身继续跑,后背也就挨了一刀。我继续跑到向阳街阿迪达斯专卖店,拥某某某也跑来了,就把我送到甘孜州人民医院了。27.被害人吴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9月27日晚上22时许,我和李某某、常某到“兰桂坊”酒吧耍。在耍的过程中,不知什么原因李某某就和酒吧老板钟宁发生口角,过了一会儿我们就离开了。到了小城故事酒吧,常某就说兰桂坊老板在给我打电话,说完他和李某某就下楼了。我下楼看见常某和李某某在打电话看见他们准备开车走,我问他们哪儿去,常某说常银川在打电话,叫李某某在新车站来。我就和他们一起上车了,问他们什么事,他们没说。到新车站后,我们下车看见加油站方向有八个人朝我们走来,走近后我看到是杨某某、常银川、胡智超、钟宁和“兰桂坊”酒吧的三个保安和朱某。他们每人都佩带了刀子。他们走到我们面前后,李某某就和常银川大声的说着什么,我害怕他们打起来就过去劝他们。对方就有人在推我,然后他们八个人全部抽出刀子来砍我,我感觉到我的手和背都被砍了,我就向后跑,对方一直在后面追,在马路中间我还被砍倒在地,我爬起来继续跑。我跑进一家饭馆,女老板堵住追我的人,对方就走了。女老板帮我包扎手,常某的朋友把我送到了州医院,过了一会儿李某某也受伤来了州医院。我们到新车站没有携带任何武器。28.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9月27日晚上我和吴某、常某在“兰桂坊”酒吧耍,离开的时候有点醉了,我就不小心将酒桌上的酒瓶摔倒在地,这时钟宁就过来质问我们是什么意思,我给他说没什么意思,就离开了。大概过了半小时左右,我接到常银川电话,他叫我们来新车站一趟说是有事,我问他什么事,他没告诉我。随后我和吴某、常某开车前往新车站,去的路上我给邱某某打电话让他和我们一起到新车站。到了新车站常银川就和七八个人从东关加油站方向走上来,上来后常银川就问我:今天什么意思?我给他说没什么意思。他听后说:你装是不?随后他就拿出刀子向我砍来,和他一起的七八个人也拿出刀子向我和吴某砍来,我和吴某就边躲边跑,大概持续了几分钟对方就跑了。当时常银川、胡智超、钟宁和一个保安在打我,我的背部、左肩部、左手臂、右手食指、右手手臂被砍伤。29.被告人钟宁的供述及辩解。证实(1)2015年12月30日凌晨1时许,我和常银川到将军桥“功夫面馆”吃面,我们当时坐在面馆靠内的位置上,我就准备出门去打电话,这时不小心用手撞到了坐在面馆外座位上一个20多岁的藏族男性脚上,我对那人说“对不起”。当时那个座位上7个人都站起来,其中一个人就从腰上取出了一根甩棍,并把甩棍甩出来,还有三个人也从腰上各抽出了一把藏刀,拿甩棍和其中一个拿刀的小伙子就用很难听的藏话骂我,常银川就在中间劝。常银川在劝的过程中,对方拿甩棍的小伙子就用甩棍给常银川头顶上打了一下,我就冲上去拉常银川,对方有个人就用刀子给我头上砍了一刀,那个砍我的人还在用脚在我的左膝盖处踢了一脚,把我踢倒在地。对方就用板凳、甩棍打在我身上,我的左膝盖被对方用刀砍了一刀。这时对方的人就停止打我,全部围着常银川打,并把常银川也打翻在地。我就浑浑噩噩爬起来抽出腰上别的藏刀,朝向我走来的人砍了一刀,是否砍到我不清楚,对方的人就跑完了。我和常银川就开车往彩虹桥方向走,车开到彩虹桥时,我心里冒火,对常银川说:你将车掉头回去,去看一下对方是否还在。我们就把车往功夫面馆开,要到时,我看见对方七个人都站在路边。我和常银川下车,我把刀从腰上抽出来,朝对方跑去,对方看到我就跑了,其中对方有一个跑到将军桥下面的桥上后摔倒了,我就冲过去跑到他身边,用刀朝他砍,他用手挡了一下,他的手掌就被我砍了一刀,我又砍了他一刀,砍到了他的胸口部位,那人就爬起来往康定宾馆方向跑了,我和常银川没追上,就开车往泸定医院去了。我的刀有40厘米长,4厘米左右宽,藏式刀具,银色刀壳,刀身也是银色,黑色牛角质地刀把,刀把上系有黄色带子。(2)2016年9月27日晚,吴某和李某某、常某三人在“兰桂坊”酒吧喝酒。我在“兰桂坊”酒吧负责管理服务员和保安。吴某要求签送酒,还要求兰桂坊老板亲自送酒,我拒绝了。李某某看见没送酒,就将酒桌上剩余的酒都推倒在地上。我劝他不要惹事,随后离开。李某某出门打电话,我就在边上,我听见他给邱某某打电话叫带刀子过来。回酒吧在酒吧门口遇到吴某,吴某说他们今天就要惹事喊我不要管。吴某和李某某进了酒吧继续喝酒,李某某拿酒去给台上唱歌的歌手敬酒,喝完后就将酒瓶砸向舞台下,二西批丹见状上前劝吴某,吴某反而将二西批丹的脖子掐住还想打他,我上前将他们劝开。吴某他们离开时,李某某用衣服将剩下的酒和酒瓶扇倒在地。我将吴某、李某某、常某三人送至酒吧门口劝他们不要惹事,吴某笑着给我说:到时候看嘛。酒吧快关门时我就打电话给杨某某说了在酒吧发生的事,随后杨某某就说要给我们安排事情,让我、胡智超、常银川我们三人去泸定的“夜宴盛世”酒吧管理一下,怕会有人闹事。走的时候我还带上了二西批丹和多吉。当时我开的是V55055的白色别克轿车,车上坐有常银川、杨某某、多某,胡智超开的是一辆黑色别克无牌轿车,车上坐有二西批丹和另外两个我不认识的人,杨某某在东关打箭炉那里就下车了。车开到拉姆泽林卡时常银川就说想打电话问一下李某某今天在酒吧这样做是什么意思,且他俩还是亲戚。他们两个通话时,我听到他们两个对话的意思就是李某某故意想在酒吧惹事,而且吴某还在电话那边吼:“你们在哪儿嘛?有本事等到。”,对方叫我们在新车站等。过了大概七八分钟吴某和李某某、常某、邱某某他们就开车下来了。他们到新车站后就给常银川打电话,由于我们将车停放在新车站下方,所以我们也就走路到了新车站门口,碰面后常银川给李某某说:你们这样没意思嘛,大家都是一起的,你为什么要惹事?李某某说是故意要惹事的,吴某也说酒吧开一天他就要在酒吧惹事一天。说完后吴某又指着我们骂我们,骂得很难听。然后我们之间就相互推搡起来,推搡时李某某用拳头打了常银川,随后我就拿出随身携带的刀子用刀背向李某某砍去。这时常银川和胡智超也把刀子抽了出来,我怕会把李某某弄凶,还给他们说用刀背砍。砍的时候李某某也在往路边树子方向跑,大概砍了三刀后我回头看见吴某在往新车站对面的一个餐馆里跑,过了不到一分钟的样子胡智超好像就在喊大家走了。随后我们开车离开了康定,在路过加油站下方一个弯道处我们将刀子丢在了河里。后来我来主动投案。那天我穿了一件黑色毛衣和一条黑色牛仔裤,白色运动鞋。30.被告人常银川的供述及辩解。证实(1)2015年12月30日我和钟宁在“兰桂坊”酒吧耍,当时已经凌晨一点半。酒吧服务员喊剩下那桌客人离开,那桌客人不走,闹了一会儿,钟宁就过去劝了下,当时那群人,大概8人,就和钟宁闹起来了,我就过去把他们劝走了。酒吧关门后我到车上等钟宁,看见刚才那群人又和钟宁闹起来,我把钟宁拉走了。我们驾车到将军桥“功夫面馆”吃面,我点面,钟宁在外面打电话。这时前面与钟宁发生矛盾的人就到面馆了,我看见其中一个是“兰桂坊”的服务员在给钟宁说:“弯哥,算了,算了。”,钟宁也没说什么。钟宁朝面馆里走,对方一个矮个子小伙子就拿了个甩棍出来,指到钟宁喊他出来,钟宁就出去了。我去劝对方,我的头上就被类似铁棍的东西打了一下,我就有点晕了。钟宁抽出随身携带的藏刀,对方的人基本跑了,但其中一个还站在那里右手拿了个板凳,左手拿了个匕首。钟宁冲过去,那人用板凳朝钟宁头上打一下,钟宁就晕了。我上前用随身携带的钢管朝对方肩膀打了一下,那人朝将军桥下方那个桥上跑了。钟宁醒后,我们去找那个人,结果那个人在将军桥上看我们,钟宁就跑去把那人踢翻,那人摔倒后用匕首在钟宁膝盖上杀了一刀,钟宁就朝那人头上砍,那人用手挡,我就在功夫面馆的公交站台那里喊钟宁不要打了,然后我们就驾车朝沿河西路方向跑了。车开到州委门口时,钟宁说手机忘在面馆了,我们逆行回去到将军桥那里,看见刚开始拿甩棍惹我们的小伙子,我们就下车追他。追了一段路,我和钟宁也跑散了,我打电话钟宁也不接,我就去找表哥杨某某,发现杨某某已被钟宁喊走。我找到他们,钟宁头上和膝盖在流血,我们就喊杨某某送我们去了泸定医院。(2)2016年9月26日晚上,我接到钟宁电话说有人在“兰桂坊”酒吧闹事,我赶到酒吧时闹事的人已经离开。我调监控,看见来闹事的是吴某,常某,邱某某,李某某。我们给老板杨某某打电话说了这个情况,但因为吴某他们经常来闹事,老板也没说什么。27日凌晨,公司安排我、钟宁、二西批丹、胡智超、四某某某到泸定另一个酒吧帮忙。四某某某和他的三个朋友要求跟我们一起去泸定耍,我们八人加上杨某某一起驾驶两辆车朝泸定方向走。到了打箭炉巷子,杨某某就下车了。他下车后,我给李某某打电话问他为啥在我们酒吧闹事,李某某回答:“咋子了嘛,你要咋子?”,我问他是不是故意的,他就问我在哪里,我告诉他了位置,他喊我在那里等他。我和朋友们就在新车站等他们。过了一会儿李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们到了,我们八人就上去了。走到新车站公交站那里,我问李某某为什么在酒吧闹事,李某某说他就是故意的,然后掀开他的衣服朝我说:“你要不完了,有本事杀我嘛!”,吴某指着我们所有人说:“你们这些狗日的,有本事就来杀我,没本事就滚!”,李某某也在骂我。这时候不知哪个开始打李某某了,我也抽出随身携带的藏刀用刀背朝李某某砍下去。因为我和李某某是亲戚,我没忍心下狠手。当时在我身边一起打李某某的我记得还有钟宁、胡智超、二西批丹,其他人在用刀追砍吴某。我转身看见吴某在跑,其他人在追他,当时吴某在公路上来回跑,然后跑到对面一个饭馆里去了,钟宁就跑过来喊他们几个走了,我们八人跑到车上往泸定方向跑了。31.被告人二西批丹的供述及辩解。证实2016年9月27日晚上,吴某和他的三个朋友在我们酒吧耍。大概23时,酒吧嘉宾在舞台中间唱歌时,吴某给嘉宾敬酒。由于我们酒吧没有给嘉宾敬酒的规矩,我就上台劝他,还把他拉下来告诉他不能敬酒。吴某就逮到我骂,还把我推下台子,把酒洒下台子。过了一会儿他们就走了,还砸了啤酒瓶。晚上12的时候钟宁说叫我们到泸定酒吧去。我们坐车往泸定方向走时,常银川给李某某打电话说:“没必要每次都到堂子头来找麻烦,大家都是一个地方的人。”,吴某接电话问我们在哪里,常银川说在新车站,吴某叫我们在那里等他们。过了大概五分钟他们来了,我们就上去了。然后对方就骂我们,我们和对方打了起来。因为吴某在酒吧骂过我,我又只认识吴某,我当时就用藏刀砍的吴某,和我一起砍吴某的还有四某某某以及另两个我不认识的人。砍李某某的有钟宁、胡智超、常银川。32.被告人胡智超的供述及辩解。证实2016年9月27日晚上我在“兰桂坊”酒吧值班,看见吴某一行人在酒吧耍。之后我离开酒吧去大礼堂茶坊耍。回酒吧时,一个服务员告诉我刚才吴某他们在酒吧闹事,我就去看了酒吧监控。晚上我、常银川、钟宁、二西批丹他们准备去泸定。我们7人,还有两个不认识,分别乘坐两辆车去泸定。从酒吧出来路上常银川就给李某某打电话问他为什么在酒吧闹事。车开到新车站时钟宁给我打电话叫我停车,说李某某叫我们在新车站等到。没等多久李某某、吴某、常某、还有一个人就来了。我们和对方碰面,吴某就拿手乱指我们,还一直在骂我们。我们推了他两下说大家都认识,不要闹事了。吴某没听还在骂,然后就打起来。当时我就对到李某某砍了两刀。过了一会儿我们这边有人在说不要再砍了,让他们汲取教训就可以了。我们就坐车往泸定跑了。和我一起砍李某某的有常银川、钟宁,其他四个人在砍吴某。因为当时太乱了,怎么砍的不清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宁持刀将被害人丹某某某刺成重伤,其行为已侵犯他人身体健康,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钟宁、常银川、胡智超、二西批丹互相纠集与被害人吴某、李某某相互斗殴,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被告人钟宁、常银川、胡智超、二西批丹客观行为上已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均构成聚众斗殴罪。康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以上罪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钟宁提出被害人丹某某某有过错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害人丹某某某于案发前虽对被告人有一定挑衅行为,但尚未达到允许被告人通过实施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暴力行为进行救济的程度,被害人的行为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过错行为,对该辩解,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常银川、胡智超、二西批丹提出被害人吴某、李某某具有过错的辩解意见,经查,双方当事人主观上具有与另一方互殴的故意,客观上均积极参与,故本院对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钟宁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鉴于其在故意伤害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钟宁、常银川、胡智超、二西批丹在聚众斗殴案发后主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当减轻或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钟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4日至2020年10月13日。)二、被告人常银川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胡智超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二西批丹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马 婷审 判 员 陈 丽人民陪审员 陈小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三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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