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322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唐鹏程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鹏程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322刑初110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鹏程,绰号“慢狗”,男,199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现住上栗县。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2月7日被上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经上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栗县看守所。上栗县人民检察院以栗检公诉刑诉[2017]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鹏程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文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鹏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份至12月份期间,被告人唐鹏程多次容留姚某、肖某、梁某在其位于上栗县上栗镇吴楚花都22栋3单元301室的家中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1、2016年11月中旬的一天21时许,梁某(另案处理)与被告人唐鹏程约好一同吸毒,后来到被告人唐鹏程的家中由被告人唐鹏程从“海牙崽”(侦查机关称在逃)处购得100元甲基苯丙胺,与梁某一起在被告人唐鹏程的卧室内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了甲基苯丙胺。2、2016年11月份底的一天15时许,梁某与肖某、姚某(两人均已另案处理)一起到被告人唐鹏程家中,由梁某联系“海牙崽”购得100元甲基苯丙胺,四人在被告人唐鹏程的卧室内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了甲基苯丙胺。3、2016年12月初的一天下午,梁某携带100元甲基苯丙胺与姚某来到被告人唐鹏程的家中,被告人唐鹏程拿出吸毒工具,三人在被告人唐鹏程的卧室内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了姚某带来的甲基苯丙胺。4、2016年12月初的一天14时左右,姚某携100元甲基苯丙胺到被告人唐鹏程的家中,被告人唐鹏程及梁某在被告人唐鹏程的卧室内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了部分甲基苯丙胺。当日19时许,被告人唐鹏程与梁某又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了剩余的甲基苯丙胺。次日上午,姚某再次来到被告人唐鹏程的家中,与被告人唐鹏程及梁某在被告人唐鹏程的卧室内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了甲基苯丙胺。5、2016年12月5日上午,姚某与被告人唐鹏程在被告人唐鹏程的家中吸食甲基苯丙胺。当日下午,梁某通过QQ联系被告人唐鹏程,并与肖某一起来到被告人唐鹏程的家中,四人在被告人唐鹏程的卧室内吸食了甲基苯丙胺。后姚某称吸食的甲基苯丙胺质量不好,便联系“海牙崽”购买了100元甲基苯丙胺,四人在被告人唐鹏程的卧室内吸食了甲基苯丙胺。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鹏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鹏程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份至12月份期间,被告人唐鹏程多次容留姚某、肖某、梁某在其位于上栗县上栗镇吴楚花都22栋3单元301室的家中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一、2016年11月中旬的一天21时许,梁某(另案处理)与被告人唐鹏程约好一同吸毒,后来到被告人唐鹏程的家中由被告人唐鹏程从“海牙崽”(侦查机关称在逃)处购得100元甲基苯丙胺,与梁某一起在被告人唐鹏程的卧室内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了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证人梁某的证言,证实大概是二十天前的一天晚上,他打游戏输了钱,心里烦,就发QQ向唐鹏程诉说。唐鹏程就叫他来家里玩(意思就是去吸毒品)。当时是他一个朋友送他过去的。到了之后,唐鹏程就联系“海牙崽”购买了一百元冰毒,并且要“海牙崽”帮忙送过来。后来唐鹏程从“海牙崽”那里拿了约0.4克左右的冰毒与他一起吸食了。送他过去的朋友没有吸食冰毒。2、被告人唐鹏程供述,大概二十天前的一天晚上,梁某打牌输了钱,心烦,他就叫梁某到家里来玩(意思是去吸食冰毒)。大概过了十五分钟,梁某和一个叫“毛坨”的弟弟来到他家。他联系“海牙崽”购买了一百元约0.4克冰毒,然后回到房间与梁某一起吸食了。那个毛坨没有吸食冰毒。二、2016年11月份底的一天15时许,梁某与肖某、姚某(两人均已另案处理)一起到被告人唐鹏程家中,由梁某联系“海牙崽”购得100元甲基苯丙胺,四人在被告人唐鹏程的卧室内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了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证人梁某的证言,证实大概半个月前的一天下午15时左右,姚某开摩托车到他家里,因为下雨,姚某不想去卖水果,他们便在杨岐一个网吧,正好肖某也在。之后他和姚某、肖某坐出租车一起到唐鹏程家里,接着他联系“海牙崽”后拿钱给肖某向“海牙崽”购买了一百元冰毒,之后他们四个人一起吸食了冰毒。证人姚某的证言,证实大概半个月前的一天下午,他和梁某在杨岐的一个网吧,遇到“亮牙崽”,梁某租了一辆出租车,他们一起到了“慢狗”家里。然后梁某联系了“海癫子”购买100元冰毒,“亮牙崽”去拿的冰毒,之后他、梁某、“慢狗”、“亮牙崽”一起将这些冰毒吸食掉了。证人肖某的证言,证实他的绰号是“亮牙崽”,2016年11月中旬的一天下午,他和梁某在杨岐网吧上网,姚某过来找他们,他们三人便商量好到街上购买冰毒去唐鹏程家吸食。等他们三人到唐鹏程家后,梁某便联系“海牙崽”购买100元冰毒,之后他们到府前路的府前宾馆附近从”海牙崽”手中购买了100元冰毒。拿到冰毒之后便返回唐鹏程家中,之后他们四人将购买的冰毒吸食了。被告人唐鹏程供述,大概半个月前的一天下午15时左右,梁某和“姚矮子”以及“亮牙崽”三个人来到他家。梁某联系“海牙崽”,叫“亮牙崽”从”海牙崽”手中购买了一百元冰毒,之后他们四个人一起在他房间将这些冰毒吸食掉了。三、2016年12月初的一天下午,梁某携带100元甲基苯丙胺与姚某来到被告人唐鹏程的家中,被告人唐鹏程拿出吸毒工具,三人在被告人唐鹏程的卧室内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了姚某带来的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证人姚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份初的一天下午,他从“海癫子”处购买了100元冰毒,然后和梁某来到“慢狗”卧室,他从身上拿出之前购买的一小包冰毒放在床头柜上,“慢狗”从床底下拿出一把冰壶,于是他、梁某、“慢狗”将这一小包冰毒吸食掉了。证人梁某的证言,证实大概三四天前的一天下午,他坐姚某的摩托车一起到唐鹏程家里。他们来到唐鹏程卧室,姚某拿出他之前到“海牙崽”处购买的冰毒,他们三个人一起将冰毒吸食掉了。被告人唐鹏程供述,2016年12月初,“姚矮子”打电话说要来他家玩。过了十多分钟,就有人敲门,他开门就看到“姚矮子”和梁某两个人在门口。“姚矮子”和梁某进来后直接到他卧室,“姚矮子”拿出带来的冰毒,他从床下拿出吸毒工具,他们三人一起吸食了冰毒。四、2016年12月初的一天14时左右,姚某携100元甲基苯丙胺到被告人唐鹏程的家中,被告人唐鹏程及梁某在被告人唐鹏程的卧室内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了部分甲基苯丙胺。当日19时许,被告人唐鹏程与梁某又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了剩余的甲基苯丙胺。次日上午,姚某再次来到被告人唐鹏程的家中,与被告人唐鹏程及梁某在被告人唐鹏程的卧室内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了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证人姚某的证言,证实十天前的一个下午,“慢狗”发信息叫他去买点冰毒到其家里吸食,于是他从“海癫子”处购买了100元冰毒。之后“海癫子”从他这里买了100元水果,没有付钱,又拿了一小包冰毒给他,当做水果钱。他拿着两小包冰毒来到“慢狗”卧室,当时梁某也在。他先拿出一小包冰毒,他们三个人一起吸食了。后来觉得少,他又拿出一小包冰毒,他们三个人一起吸食。当时没有吸完,好像第二天上午,他们三个人又在“慢狗”卧室里将剩下的吸食掉了。证人梁某的证言,证实大概一个多星期前的一天,他在唐鹏程家住了一晚。第二天14时左右,姚某来到唐鹏程家,之后姚某拿出一小包冰毒,他们三人便一起吸食冰毒。当天晚上,他又住在唐鹏程家里。不记得是第二天上午还是下午,姚某又来了,他们三个人又一起在唐鹏程家里将剩下的冰毒吸食掉了。被告人唐鹏程供述,大概一个星期之前的一天梁某在他家住了一晚。第二天中午,他想吸食毒品,便联系“姚矮子”叫其到“海癫子”那里去购买一百元冰毒。下午14时左右,“姚矮子”来他家,进入房间后拿出一小包冰毒,他和“姚矮子”、梁某三人便一起吸食了冰毒。当天晚上,他和梁某又吸食了一些剩下的冰毒。五、2016年12月5日上午,姚某与被告人唐鹏程在被告人唐鹏程的家中吸食甲基苯丙胺。当日下午,梁某通过QQ联系被告人唐鹏程,并与肖某一起来到被告人唐鹏程的家中,四人在被告人唐鹏程的卧室内吸食了甲基苯丙胺。后姚某称吸食的甲基苯丙胺质量不好,便联系“海牙崽”购买了100元甲基苯丙胺,四人在被告人唐鹏程的卧室内吸食了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证人梁某的证言,证实昨天下午他与肖某、唐鹏程、姚某一起在唐鹏程位于吴楚花都22栋3单元2楼左边的家里吸食冰毒。昨天中午12点多的样子,肖某来他家找他,他就联系唐鹏程问有没有冰毒吸食。下午13点44左右,他从QQ上发信息给唐鹏程,其回信息说还有两板,意思是还有些冰毒。姚某也在唐鹏程家里,后来他和肖某一起坐摩托车到唐鹏程家,进去右边靠厕所的房间,看到位于窗子下面的床头柜上有吸食冰毒的工具以及一点冰毒,他们进去之后就一起吸食了。姚某说这些冰毒跟水一样,质量不好。大概17时左右,姚某又联系“海牙崽”购买了100元冰毒,他们四个人一起在唐鹏程家里吸食了。2、证人姚某的证言,证实昨天13时30分左右,他来到“慢狗”位于上栗县吴楚花都22栋的301室,到其卧室的时候,“慢狗”已经在吸食冰毒了,他看见后,也吸食了几口,剩下一些未吸食玩。之后“慢狗”又联系了梁某,叫梁某也过来吸食冰毒,过了半个小时,梁某和“亮牙崽”一起来到“慢狗”卧室,一起将之前剩下的冰毒吸食完了。之后梁某说冰毒太少,叫他拿钱再去买点冰毒来吸,于是他联系“海癫子”,由“亮牙崽”去取冰毒。“亮牙崽”回来后,他、梁某、“慢狗”、“亮牙崽”一起将这一小包冰毒吸食完了。3、证人肖某的证言,证实昨天中午12点左右,他在梁某家里吃了午饭,然后一起坐摩托车到了“慢狗”位于吴楚花都的房子里,当时姚某也在里面,“慢狗”便将窗子下面的床头柜上的吸毒工具以及一点冰毒拿出来,他们四个人便在“慢狗”的房间吸食了冰毒。姚某说这些冰毒质量不好,他们又商量去购买点冰毒来吸食。之后姚某说要到南天宾馆附近去购买冰毒,说已经联系好了。他便租了一辆摩托车到南天宾馆门口,“海牙崽”在门口将一小包冰毒给他。他租摩托车返回“慢狗”家中,他们四个人一起将冰毒吸食掉了。4、被告人唐鹏程供述,最近一次是12月5日,11点多,“姚矮子”来到他家,然后“姚矮子”向“亮牙崽”购买了一百元冰毒,之后“姚矮子”用矿泉水瓶和吸管制作了吸毒工具,接着他和“姚矮子”两个人便开始吸食冰毒。下午15时左右,梁某和肖某来到我房间,与他和“姚矮子”一起吸食了剩下的冰毒。“姚矮子”说这些冰毒跟水一样,质量不好。大概17时左右,他们又商量去购买冰毒吸食,之后由“姚矮子”联系杨岐关下的“海牙崽”购买一百元冰毒,由肖某租摩托车去拿的冰毒。拿回来之后,他们四个人又一起将冰毒吸毒掉了。前述事实,还有如下经庭审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证据予以证实:1、辨认笔录,证实经肖某辨认出“慢狗”是被告人唐鹏程;唐鹏程分别辨认出肖某、梁某、姚某(绰号“姚矮子”);梁某分别辨认出被告人唐鹏程、“海癫子”就是邹某;姚某辨认出“慢狗”就是被告人唐鹏程。2、案发现场图,证实被告人唐鹏程容留他人吸毒案的现场概况。3、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唐鹏程、肖某、姚某、梁某尿样经甲基安非他明试剂检测呈阳性。4、拘留证复印件和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复印件各一份,证实梁某、肖某被刑拘,姚某被强制隔离戒毒。5、上栗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证实侦查机关于2017年3月9日对邹某贩卖毒品案进行立案侦查。6、办案说明,证实涉嫌贩卖毒品的嫌疑人“海癫子”真实姓名为邹某,现在逃。7、办案说明,证实涉案人员“海牙崽”身份未核实,暂未找到。8、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唐鹏程于2016年2月7日被传唤归案。9、通话清单,证实被告人唐鹏程150××××5576手机号码的通话记录,证实其多次与吸毒人员梁某、姚某等人的通话记录。10、常住人口查询,证实被告人唐鹏程的基本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唐鹏程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唐鹏程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鹏程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7日起至2017年8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谢永林审 判 员  吴 浪人民陪审员  黄文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 记员  刘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