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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初4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朱玉龙与杭州大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玉龙,杭州大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3民初4177号原告:朱玉龙,男,198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被告:杭州大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武林广场*号。法定代表人:童民强。本院在审理朱玉龙诉被告杭州大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玉龙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郭 彤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陈肖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