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3民初4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朱玉龙与杭州大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玉龙,杭州大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3民初4177号原告:朱玉龙,男,198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被告:杭州大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武林广场*号。法定代表人:童民强。本院在审理朱玉龙诉被告杭州大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玉龙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郭 彤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陈肖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