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26民初1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赤峰翼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温某、李某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翼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温某,李某,哈某,马某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1400号原告赤峰翼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钢铁街双子座*座*****室。法定代表人刘某,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某,男,197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身份证号码:×××。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温某,男,198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李某,女,196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告哈某,男,1975年1月1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马某,男,1962年4月1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原告赤峰翼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温某、李某、哈某、马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马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马某的起诉。审 判 长  李从宝审 判 员  魏秀娟人民陪审员  高吉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荀孟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