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清民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张果果与郭刚生、白改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果果,郭刚生,白改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清民初字第192号原告张果果,女,1975年4月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清徐县徐沟镇东北坊村农民。被告郭刚生,男,1968年9月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清徐县徐沟镇西楚王村农民。被告白改花,女,196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清徐县徐沟镇西楚王村农民,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果果与被告郭刚生、白改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果果以被告白改花被判刑,无法履行房屋买卖协议为由,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果果以被告白改花被判刑,无法履行房屋买卖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行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果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果果负担。审 判 长  要经全人民陪审员  梁丽巧人民陪审员  董俊芬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宁云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