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2民初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刘智文与陈海平、钟荣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智文,陈海平,钟荣娇,方志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2民初893号原告:刘智文,男,1961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告:陈海平,男,1969年8月2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于都县。被告钟荣娇,女,1969年2月1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于都县。被告:方志华,男,1965年3月25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智文与被告陈海平、钟荣娇、方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智文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以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智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智文负担。审判长 谢小梅审判员 温文斐审判员 王婧妍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严 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