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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6民初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晏某与张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6民初766号原告:晏某,男,198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被告:张某,女,199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原告晏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晏某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晏某以被告张某现无法联系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晏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晏某担。审判员  杨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