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6民初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晏某与张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6民初766号原告:晏某,男,198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被告:张某,女,199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原告晏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晏某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晏某以被告张某现无法联系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晏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晏某担。审判员 杨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