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执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8-05
案件名称
庄近南、汤瑞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近南,汤瑞兰,汤鑫,汤众,徐某,邵仲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执605号申请执行人庄近南,男,194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颍上县。申请执行人汤瑞兰,女,195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颍上县。申请执行人汤鑫,女,1991年9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颍上县。申请执行人汤众,男,1993年5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颍上县。申请执行人徐某,女,201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邵仲峰,又名邵峰,男,198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濉溪县。邵仲峰犯故意杀人罪一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的(2017)浙01刑初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第一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押、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邵仲峰款项人民币25365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邵仲峰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叶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浙01执6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庄近南,男,194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颍上县。申请执行人汤瑞兰,女,195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颍上县。申请执行人汤鑫,女,1991年9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颍上县。申请执行人汤众,男,1993年5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颍上县。申请执行人徐某,女,201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邵仲峰,又名邵峰,男,198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濉溪县。庄近南、汤瑞兰、汤鑫、汤众、徐某诉邵仲峰故意杀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浙01刑初25号民事赔偿的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人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庄近南、汤瑞兰、汤鑫、汤众、徐某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2017年6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5万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邵仲峰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缓,经本院调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庄近南、汤瑞兰、汤鑫、汤众、徐某向本院递交了司法救助申请,并同意司法救助后终结(2017)浙01刑初25号民事赔偿判决的执行。经审查,庄近南、汤瑞兰、汤鑫、汤众、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规定,现救助款已经发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1刑初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磊二0一八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孙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