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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1民初1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原告刘丰久诉被告刘桂华、刘美华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丰久,刘桂华,刘美华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21民初1958号原告刘丰久,男,193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黑龙江省龙江县。临时监护人邵福香,女,196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同上,。诉讼委托代理人王义增,男,1965年5月5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址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刘桂华(系原告长女),女,196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刘美华(系原告次女),女,196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黑龙江省龙江县。原告刘丰久诉被告刘桂华、刘美华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俊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丰久委托代理人及被告刘桂华、刘美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丰久诉称:他与二被告系父女关系,他共生育三名子女,其中长女刘桂华、次女刘美华、长子刘忠斌(已故)。他一直随长子刘忠斌一同生活,2009年,长子刘忠斌因病去世后,他一直由儿媳妇邵福香照顾,七年来,他先后被送到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站前社区新光老年之家托管二年,而后又送到本村村民李树祥家托管两年,后儿媳妇邵福香又雇佣亲属邵福元在家照顾他一年。儿媳妇邵福香在长子刘忠斌去世后七年中一直独自一人对他进行赡养,二被告一直没有履行过自己的法定义务,故他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给付,1、2009年至2016年的赡养费63,000元,2、2009年至2016年的医药费3,500元,3、2017年3月7日以后,原告生活费用各项费用,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1、龙江县龙兴镇德胜村于2017年3月4日出具的介绍信一份,用以证明他共生育三名子女,其中长女刘桂华、次女刘美华、长子刘忠斌(已故)。长子刘忠斌于2009年因病去世后,他一直由儿媳妇邵福香照顾,二被告一直未尽赡养义务;2、龙江县龙兴镇德胜村于2017年3月8日出具的介绍信一份,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站前社区新光老年之家(以下简称新光老年之家)、德胜村村民李树祥、邵福元证人证言各一份及新光老年之家收据两张,用以证明2012年、2013年,儿媳妇邵福香以每月1,200元的托管费将他托管在本村的李树祥家,2014年又以每月1,500元的价格雇佣邵福元对他进行照顾,2015年、2016年,他被儿媳妇邵福香送至新光老年之家托管,每月1,000元;3、龙江县龙兴镇德胜村卫生所证明一份,用以证明他自2007年以来在卫生所看病大约花去56,000元,2011年就花去2,000多元,往年也得花4,500元。被告刘桂华、刘美华辨称:她们承认这些年没给过老人赡养费,主要原因是老人一直跟儿子过,老人的家产都给了儿子家了,并且老人自己有房、有地,经济条件不错,不需要她们给钱,她们俩人现在年纪也大了,体弱多病,经济条件不好。被告刘桂华、刘美华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刘丰久与被告刘桂华、刘美华系父女关系,他共生育三名子女,其中长女刘桂华、次女刘美华、长子刘忠斌(已故)。原告刘丰久一直随长子刘忠斌一同生活,2009年,长子刘忠斌因病去世后,原告刘丰久一直由儿媳妇邵福香照顾,儿媳妇邵福香在2012年、2013年以每月1,200元的费用将原告刘丰久托管在本村村民李树祥家对其照顾,共花费24,000元。2014年又以每月1,500元的价格雇佣邵福元对原告刘丰久进行照顾,共花费15,000元。2015年、2016年,原告刘丰久被儿媳妇邵福香送至新光老年之家托管,每月1,000元,2017年3月7日,原告刘丰久再次被送到新光老年之家赡养。原告刘丰久自2009年始每年的医药费最低为400元。被告刘桂华、刘美华自2012年在一直未向原告刘丰久给付赡养及医疗费。本院认为,子女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是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原告刘丰久生育有被告刘桂华、刘美华、长子刘忠斌,长子刘忠斌因病去世后,赡养原告刘丰久的法定义务应该由被告刘桂华、刘美华承担,但二被告并未积极履行赡养义务,而是一直由儿媳妇邵福香赡养,本院认为邵福香之行为应予弘扬。原告现年事已高、丧失劳动能力,需要人照顾,故原告要求被告刘桂华、刘美华给付拖欠及今后的赡养及医疗费之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费用起算日期一事,本院认为赡养费自2012年起算,医药费自2009年起算较为适应。原告主张赡养费及医疗费数额一事,本院认为根据当地农村生活消费支出及原告土地经营情况,酌情认定二被告拖欠2017年前的赡养及医疗费,二人的给付标准为:每人每年给付原告赡养费4,500元,医疗费200元。2017年以后的赡养费用由本院酌情认定每人每年给付原告赡养费5,000元,医药费以实际花销的合法票据为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刘桂华、刘美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每人向原告刘丰久支付2012-2016年拖欠的赡养费22,500元、医疗费1,000元;2、被告刘桂华、刘美华于自2017年1月1始每人每年向原告刘丰久支付赡养费5,000元,此款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3、驳回原告刘丰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刘桂华、刘美华各负担一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审判员  王俊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宫大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