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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02执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黎某某与被执行人童某某、长沙卓美展览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某某,童某某,长沙卓美展览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02执174号申请执行人黎某某,男,196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深圳市。被执行人童某某,地址长沙市。被执行人长沙卓美展览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市。法定代表人童某某。黎某某与童某某、长沙卓美展览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0日作出的(2015)楼民三初字第5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童某某、长沙卓美展览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黎某某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童某某、长沙卓美展览有限公司,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童某某、长沙卓美展览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童某某、长沙卓美展览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黎某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童某某、长沙卓美展览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黎某某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 锋审判员 周石保审判员 聂登高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易美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