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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11执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汪毛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毛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11执194号执行申请人:铜陵市郊区大通镇雨田新型建材厂,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经营者:刘光,男,汉族,住铜陵市郊区,系铜陵市郊区厂长。被执行人:汪毛芽,男,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本院在执行铜陵市郊区大通镇雨田新型建材厂与汪毛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52772元。2016年7月28日受理该案件,执行人员及时对被执行人汪毛芽的房产、银行存款、支付宝、基金等进行查询,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同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汪毛芽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后本院多次组织执行双方进行调解未果。2017年3月2日,本院依法查扣被执行人汪毛芽所有的车牌号为皖GR703**的小型汽车一辆。同年6月2日,对该车进行了查封(该车辆已被设定抵押)。2017年3月17日向协助单位安徽顺通建材贸易大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下发裁定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汪毛芽在安徽顺通建材贸易大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的收入16万元,但该协助单位本身就是多起案件的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乃贵审判员  王维祥审判员  王娇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阮宏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